陆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陆环罚〔2018〕9号
当事人:陆川县清湖镇李裕栋猪场
地 址:清湖镇水亭村
法定代表人:李裕栋
身份证号:4525271969040436353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猪场检查时,发现你猪场存在排放超标废水的行为。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陆川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9日现场检查记录、相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为凭。
你猪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陆环罚告〔2018〕9号),告知你猪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猪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猪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陆环罚告〔2018〕9号)及2018年4月2日的《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猪场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猪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陆川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你猪场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报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名:陆川县财政局
帐号:55061201010283820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陆川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陆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0日